


(校团字〔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团委、院团委(团总支)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共青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团委、院团委(团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共青团改革、严肃团内政治生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团组织,提高共青团干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根本,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校团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校团委全体人员、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负责人)组成,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校团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邀请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及学生骨干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各学院团委(团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本学院团委(团总支)委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校团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学院团委(团总支)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通过列席旁听等形式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督导。校团委书记和各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负责人)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每次学习方案,确定学习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负责人)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副书记代行职责。校院两级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校团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由校团委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负责起草学习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8.高等教育及学校事业发展各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青年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
9.团中央、团省委、校党委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10.党中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应当结合学校和本学院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形式包括:
1.报告讲座。邀请校内外学术专家、党政干部举办政治理论及工作素养等方面的报告讲座,提升中心组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2.集体研讨。中心组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3.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政策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经典原著。中心组成员应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4.实践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实践调研结合起来,赴相关高校和企事业单位,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第九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少于6次。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每月结合校党委宣传部印发的政治理论学习安排内容以及上级团组织的最新文件、会议、讲话精神等和学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确定中心组学习主题和内容。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应坚持落实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和学习笔记簿“三簿”制度。学习签到簿登记成员出勤和请假情况,学习记录簿详细记录学习计划实施情况,学习笔记簿为个人学习笔记,学习签到簿和学习记录簿由中心组秘书保管,学习笔记簿由个人保管,不得以工作笔记簿代替,不得记录与中心组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中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不无故缺席、不迟到早退。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自行安排时间,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中心组成员全年集中学习的出勤率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 建立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总结,集中学习会议记录、考勤记录,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和研讨发言提纲、学习体会文章、论文与调研报告等。
第十四条 校团委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应当报告参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情况。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负责人)年度工作汇报时,应报告参与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负责人)参加校团委中心组学习的出勤、研讨等情况作为共青团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