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团字〔2023〕1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夯实基层基础,根据《落实“三抓”工作要求 切实增强共青团思想政治引领实效的行动方案》(党字〔2023〕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向各学院团委汇报1次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报告工作可采用口头方式当面进行,紧急时可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报告。复杂问题应同时进行书面专题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要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事项包括:
1.团支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班级团支部改革发展的情况;
2.校团委、学院团委布置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3.学期工作总结和计划;
4.班级学生干部履职情况;
5.班级同学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以及存在的学业困难、就业困难、家庭困难等问题;
6.班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7.团支部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8.班级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以及涉及政治安全、心理健康、宗教活动等影响大学生成长和校园安全稳定的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工作。
第五条 团支部书记为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履职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失职、渎职的团支部书记,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对班级同学的合理化建议,各学院团委应当予以积极采纳并协调处理。对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学生作出解释和说明,取得学生的理解和支持。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或及时向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反映。
第七条 相关工作纳入学院团委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